1 固體廢物運輸有哪些要求?
不同類別的固體廢物,其運輸管理要求也不同。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垃圾運輸單位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yunshuweixianfeiwu,bixucaiqufangzhiwuranhuanjingdecuoshi,bingzunshouguojiayouguanweixianhuowuyunshuguanlideguiding,jibixujubeiweixianhuowuyunshuzizhi。weixianfeiwudeyunshuhaiyingzunshou《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運輸單位承運危險廢物時,應按照規定在危險廢物包裝和運輸車輛上設置標識。
2 我國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有什麼要求?
隨sui著zhe我wo國guo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發fa展zhan對dui資zi源yuan和he原yuan材cai料liao的de需xu求qiu逐zhu步bu增zeng大da,為wei彌mi補bu國guo內nei資zi源yuan的de不bu足zu,減jian少shao對dui原yuan生sheng資zi源yuan的de消xiao耗hao,降jiang低di汙wu染ran排pai放fang,我wo國guo允yun許xu進jin口kou可ke用yong作zuo原yuan料liao的de固gu體ti廢fei物wu(以下簡稱“進口廢料”)進行再生利用。
我國針對進口廢料的環境管理建立了一係列製度要求。
一是建立並實施了嚴格的控製管理製度。國家相關部門陸續頒布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製標準(試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風險監管指南》和進口廢鋼鐵、廢船、廢光盤、廢PET飲料瓶磚、矽廢碎料、廢塑料等專項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及進口固體廢物分類管理目錄等一係列配套政策和文件。
二是不斷完善部門全過程管理體係。環保部負責廢料進口申請的審批;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口廢料的檢驗,所以進口廢料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檢驗檢疫部門還實行了裝船前檢驗製度。2011年底,環保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聯合建立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溝通與共享機製,加大聯合監管力度。

三(san)是(shi)建(jian)立(li)預(yu)防(fang)和(he)打(da)擊(ji)固(gu)體(ti)廢(fei)物(wu)非(fei)法(fa)轉(zhuan)移(yi)國(guo)際(ji)合(he)作(zuo)機(ji)製(zhi)。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部(bu)與(yu)歐(ou)盟(m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建(jian)立(li)了(le)防(fang)範(fan)固(gu)體(ti)廢(fei)物(wu)非(fei)法(fa)越(yue)境(jing)轉(zhuan)移(yi)的(de)信(xin)息(xi)交(jiao)換(huan)工(gong)作(zuo)機(ji)製(zhi),與(yu)香(xiang)港(ga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署(shu)建(jian)立(li)年(nian)度(du)“內港兩地廢物轉移工作層麵會議”製度,與日本環境省建立了“中日廢物進出口管理跨部工作組會議”製度。
3 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哪些類別?
危險廢物的鑒別采取危險廢物名錄與危險特性鑒別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即: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不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的廢物,經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定,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於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包括49大類。
4 危險廢物管理的基本製度有哪些?
我國已經建立了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體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執行申報登記製度,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去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轉移應執行轉移聯單製度;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必須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5 我國對危險廢物出口有什麼規定?
我國作為《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之一,一直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履行危險廢物出口程序。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盡量在境內進行無害化處置,減少出口量,降低危險廢物出口轉移的環境風險。禁止向《巴塞爾公約》非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必須取得危險廢物出口核準。
《辦法》的出台,增強了我國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出口管理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巴塞爾公約》的履約工作,維護了危險廢物出口者的合法權益,也使得我國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的法規體係得到進一步完善。





